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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乡县农村互助发展协会章程

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: 西乡县农村互助发展协会。
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:按照协会章程,会员自愿、互助合作的非营利性社团机构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协会在理事会领导下,实行会长负责制。
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广泛吸纳、协调社会资源,促进县域农村经济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。为本县广大农户,提供资金、技术、市场信息、能力建设、家庭和谐、关爱儿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,建立农户间的互助性发展组织。

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西乡县金融办和西乡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乡县北大街6号楼三楼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执行政府或相关机构的公益性项目;

(二)为本县广大农户提供资金、技术、市场信息等服务;

(三)支持、培养本县农业产业合作社、联合社的建设、成长;帮助农户开展互助合作,共同发展;推动我县现代农业的发展;

(四)开展以本县妇女、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活动;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;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 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活动。

(四)年龄在18——65岁的西乡县籍或长期在西乡县工作、生活的自然人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资金支持、技术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和支持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;

(四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脱离协会、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、活动,不遵守协会章程、不服从正常管理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、目标任务及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县金融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/3。

理事会由会长或1/2以上理事提议召集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 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最多延长任期1届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制定协会发展战略、发展规划、重大措施等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开展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按照理事会决定,构建协会内设职能机构;

(三) 招聘或解聘从业人员;
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 注册资金:214.4万元(来源于公益机构与企业捐赠);

(二) 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

(二) 政府资助;

(三) 政府购买服务;
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 利息。

第三十条 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业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信息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专业经验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使命或由于分立、合并、自有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,在县国资中心和民政局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2月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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